一個普通的
幼兒園出納員,利用工作之便為炒股竟挪用公款八十余萬元,被判處十年六個月的刑法。
李某今年三十多歲,大學本科文化,原是北京市房山區某幼兒園出納員。2010年12月至2011年4月,李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使用單位現金支票支取現金、轉賬支票倒現金及直接挪用單位托保費、伙食費等方式,挪用本單位公款共計人民幣八十多萬元,用于炒股、歸還個人因炒股所欠欠款等,至案發,李某挪用的公款只剩八千余元可以歸還。
庭審過程中,李某對自己的行為后悔不已,對給幼兒園造成的損失非常抱歉,并警示廣大股友,要以他為戒,做到理性、合法投資炒股,不能損害他人或社會的合法權益。
法院經過審理認為,李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數額巨大不退還,其行為已構成挪用公款罪。鑒于李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其當庭自愿認罪,并同意適用認罪程序審理,認罪態度較好,有悔罪表現,予以從輕處罰。判處李某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并全部退賠挪用公款。
(編輯:七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