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15天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協議。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協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3年7月12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