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是本行業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
(三)會員除名;
(四)協會的解散與清算;
(五)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六)制定會費標準;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舉行。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時經理事會決議可采用通訊方式(電話、傳真、郵寄、網絡)召開。經半數以上理事或五分之一以上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做出的決議須經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但對第十五條(一)、(二)、(三)、(四)事項作出的決議,應當經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由會長、副會長、理事組成,經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按照會員大會的決議和章程履行職責。在閉會期間領導本行業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三)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決定秘書長、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本協會發起人單位,自協會成立之日起,獲得常任理事單位會員資格。
第二十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單位的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以會議方式處理行業協會事務。每一理事有一票表決權。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力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三條、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因特殊情況須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行業協會會長為本行業協會法定代表人擔任,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會長、秘書長、監事不得從同一會員中產生。協會常設辦事機構的工作人員應當逐步推行專業化和職業化。
第二十六條、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條、行業協會設秘書處,為行業協會常設辦事機構。秘書處在秘書長領導下開展工作,負責處理行業協會的日常事務。秘書長由會長提名,經理事會同意后聘任。秘書長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八條、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九條、本協會設監事。監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人數為一名,監事負責監督協會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管理,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理事會組成人員及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