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質檢總局起草的《企業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許可條件審查細則(2010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細則”)已公示于該局官網,向社會各界征求意見。該“細則”擬規定,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企業對所采購的原料和所生產的成品,均要批批進行三聚氰胺檢驗。國家質檢總局將于2010年10月20日就該“細則”舉行聽證會,現正面向社會征集聽證陳述人。
為進一步嚴格對企業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許可條件的審查,保障嬰幼兒配方乳粉質量安全,國家質檢總局起草了上述“細則”!凹殑t”適用于企業申請使用牛乳或羊乳及其加工制品(乳清粉、乳清蛋白、脫脂乳粉、全脂乳粉等)為主要原料,加入適量的維生素、礦物質和其他輔料,使用法律法規及標準規定所要求的條件,加工制作供嬰幼兒(三周歲以內)食用的嬰兒配方乳粉、較大嬰兒配方乳粉、幼兒配方乳粉生產條件的審查及其產品生產許可的檢驗。
“細則”中關于生產許可條件審查,包括管理制度核查,場所核查,設備核查,基本設備布局、工藝流程及記錄系統核查和人員核查。其中就企業采購制度規定,采購制度應保證原料、輔料應符合相應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地方標準和企業標準的規定;杜絕企業使用乳或乳制品以外的動物性蛋白質(允許使用的食品添加劑除外)或其他非食用原料制成的產品作為生產原料;應保證對購入的生乳和原料乳粉批批進行三聚氰胺檢驗;應保證購入的維生素及微量元素進行合格驗證,確保產品質量等。
就企業檢驗管理制度,“細則”規定:檢驗制度中應有嬰幼兒配方乳粉出廠檢驗應自行檢驗;出廠檢驗合格的產品應當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檢驗不合格的不得出廠;對出廠的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逐批出廠檢驗,并保存檢驗報告兩年,樣品保留至保質期;檢驗合格的乳制品,標識檢驗合格證號,檢驗合格證號可追溯到相應的出廠檢驗報告;三聚氰胺為出廠自行檢驗項目等規定。
關于生產許可檢驗,“細則”明確:檢驗項目按產品適用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GB10765、GB10767及衛生部關于三聚氰胺管理公告的內容進行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