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并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注銷動議:
(一) 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 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解散的;
。ㄈ 協會發生分立、合并的;
。ㄋ模 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的;
第四十六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七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協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第四十八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九條 本協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本章程經2007年6月 15 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