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幾年來,國內幼兒園事件一直接連不斷地發生,有事件發生就應該有人負責。幼兒園事件應該有哪些人負責呢?

今年9月,河南太康縣一幼兒園內,3歲的男童浩浩(化名)滑滑梯時,衣服帽子上的繩子扭結在一起勒住他脖子,導致其窒息死亡。今年12月,媒體報道稱,深圳某幼兒園的老師教唆小孩毆打一些犯錯的同班同學。
近期,關于幼童在幼兒園內受傷的事故頻發。在這些事故中,肇事者有的是同學,有的是幼兒園工作人員,還有一些則是來自幼兒園外的第三人。北青報記者也注意到,在一些幼兒園內的事故中,由于責任認定和后續賠償的問題,園方和家長的矛盾極容易激化。
事故發生后,幼兒園如何界定自己的責任?應當如何承擔責任?對此,北京市律師協會未成年人保護專業委員會秘書長康凱律師稱,由于目前國家法律規定中,都強調幼兒園對小孩的安全保護責任,所以很多情況下,園方都需要在事故中承擔責任。
“具體到責任認定,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中,誰是過錯方而定”,康凱律師解釋道,在《侵權責任法》中,對于幼兒在幼兒園內受到傷害有詳細的規定,如果傷害來自幼兒園方,幼兒園需承擔傷害責任,歸責原則為過錯推定原則,只有在幼兒園能夠證明自己盡到了教育、管理責任時方能夠免責。而如果傷害來自幼兒園外部的第三人,那么傷害責任由第三人承擔,幼兒園則根據是否有過錯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在此種情形,幼兒園的歸責原則為過錯責任原則。
(編輯:海賊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