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訂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監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
(五) 決定終止事宜;
(六)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經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書面請求,應召集臨時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一半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會員代表大會二分之一以上會員代表通過方能生效。 對下列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通過:
(一)審議理事會年度工作報告和行業協會年度財務報告;
(二)行業協會章程重要內容的修改;
(三)會員的除名;
(四)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的選舉、罷免;
(五)行業協會的解散與清算。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3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理事會成員原則上不超過全體會員數額的50%.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會長、副會長、監事任免的提名;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審議決定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的辭職申請;
(六) 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七)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八) 決定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和免職;
(九) 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定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訊形式召開,但必須載明每位理事的書面意見并存檔備查。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理事超過50名時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四、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兩次。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組成。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 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但必須載明每位常務理事的書面意見并存檔備查。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會長選舉時年齡不超過68周歲;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 沒有不良信用記錄的;
(七) 沒有在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現任公職的;
(八) 對協會工作有較大的熱情和責任心。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由會長主持。會長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由會長授權的或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推舉的副會長主持。 本協會設會長1人,副會長若干人。會長、副會長由理事會在理事中提名,經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會長、副會長的罷免應經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議,報會員代表大會出席會議會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每屆任期3年;連選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應經理事會審議通過,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并報市行業協會服務署、市民政局備案。
第二十七條 根據本行業以外資企業為主的實際情況,本協會法定代表人由創會會長單位出任的副會長擔任,同時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議;
(二) 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 提名秘書長,交理事會審議決定。
第二十九條 秘書處為本會常設辦事機構。秘書長實行聘任制。秘書長的產生和解除須經會長或四分之一理事的提議,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協助會長主持本會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 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設監事1人。監事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提名,經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負責監督行業協會的業務活動及財務管理,并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監事列席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議。行業協會法定代表人、秘書長和行業協會財務主管人員變更時,由監事主持財務審計,并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提交審計報告,并可直接向市政府指導監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報告。 行業協會理事會成員、秘書長、財務主管人員不得兼任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