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的合法收入應用于本協會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內的活動,不得挪作他用,禁止任何形式的利潤分配。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并訂立勞動合同。 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條 對本協會章程內容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章程重要內容的修改必須經出席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通過。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 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 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協議。
第四十四條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 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本協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 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經2007年1月22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