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質檢總局《關于運行進口預包裝食品標簽管理系統的公告》(2011年第59號公告,以下簡稱“公告”)及做好推廣運行相關準備工作的要求,為進一步規范上海口岸有關進口企業在運行《進口預包裝食品標簽管理系統》(以下簡稱“標簽管理系統”)的具體要求,通知如下:
一、進口食品企業應認真學習國家質檢總局公告,按照標簽管理系統運行要求,做好規范進口食品報檢工作和標簽備案資料整理工作:
(一)根據公告要求,進口預包裝食品報檢時,報檢人或代理報檢人應當按照進口預包裝食品標簽上標注的產品名稱逐一進行申報,同一名稱不同規格的產品,應當分別申報。
(二)首次進口時應提交的標簽備案資料包括:
1、中文標簽紙質樣張及說明信息(標簽的說明信息中應該包括:生產商名稱、商品品牌中文名稱、與實物的對應比例等內容);
2、中文標簽電子樣張(用于上傳標簽系統的標簽電子樣張要求:格式必須是bmp、gif、 jpg、或 jpeg格式;文件大小須小于500K;注明與實物的對應比例;應確保圖片中文字信息能夠被清晰辨識)、或中文標簽數據文件(單一報檢批包括5個以上產品品種的,要求使用“標簽管理系統輔助錄入工具”將需備案的產品信息和標簽信息按報檢批生成中文標簽數據文件,工具軟件和使用說明見下載附件1和附件2);
3、原標簽樣張及翻譯件(如產品抵達入境口岸時,已加施中文標簽且不帶有外文標簽的,可免于此項要求),如原文標簽上未完整標注產品配料成分和食品添加劑通用名稱的,需另行提供中英文對照的完整配料表;
4、中文標簽中所列進口商、經銷商或代理商的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
5、原產地證明復印件或產品在生產國(地區)允許生產、銷售的證明文件復印件,如生產國(地區)官方機構出具的自由銷售證明;
6、當進口預包裝食品標簽中特別強調某一內容,如獲獎、獲證、法定產區、地理標識、有機食品等內容時,應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及翻譯件;
7、按照法律、法規及國家有關部門規定須辦理保健食品(包括營養素補充劑)審批、新資源食品審批、益生菌的審批,以及進口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審批的,應提供有關審批證明。
(三)上述資料中的中文標簽電子樣張、或中文標簽數據文件應由進口企業指定專人提交給口岸入境檢驗檢疫部門進行錄入。其他資料在報檢時隨附提交,所有紙質文件均須加蓋進口食品企業/公司的公章。
(四)已獲得國家質檢總局《進口食品標簽審核證書》 、或經上海檢驗檢疫局備案的標簽報告,中文標簽版面格式符合有效國家標準的,首次進口時在標簽系統中備案的,可以免于提交前述所列第3到7項資料。
(五)進口食品企業應對所提供的資料與進口食品的實際狀況的符合性負責,并確保進口時食品標簽的版面(包括包裝上的文字、圖形、符號及一切說明物)與已備案的標簽樣張一致。
二、在標簽管理系統試運行期間,上?诎秾浻裳笊礁、外高橋港、機場空港、外高橋保稅區進口的食品先行開展標簽備案工作。
三、尚未獲得標簽管理系統備案號的預包裝食品均視為首次進口。首次進口時,經檢驗檢疫機構標簽檢驗合格的,相關標簽信息通過標簽管理系統取得標簽備案號。進口食品企業憑備案食品的報檢號,向進口口岸檢驗檢疫部門領取包括有標簽備案號的回執信息表。
四、對于再次進口的已取得標簽備案號的進口食品,報檢人或代理報檢人仍應當按照標簽上標注的產品名稱逐一進行申報,同一名稱不同規格的產品,應當分別申報。報檢時,僅需提供首次進口時標簽備案號。
五、對未能通過標簽管理系統取得標簽備案號的,企業應及時依照法律、法規與標準的規定進行標簽整改。再行進口的,仍按照首次進口辦理。
六、獲得標簽備案號的進口食品合格與否以入境檢驗檢疫結果為準。
七、國家質檢總局對公告執行有進一步補充要求下達的,即按新要求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