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員會費;
(二)國內外單位、團體和個人的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調動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產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人之前必須接受市民政局和市婦聯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后15日內,報市婦聯審查同意,并經市民政局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并報市婦聯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市婦聯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市民政局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市婦聯和市民政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1年6月26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市民政局核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