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條 出口玩具報檢時,報檢人應當如實填寫出境貨物報檢單,除按照《出入境檢驗檢疫報檢規定》提供相關材料外,還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出口玩具注冊登記證書》(復印件);
(二)該批貨物符合輸入國家或者地區的標準或者技術法規要求的聲明。輸入國家或者地區的技術法規和標準無明確規定的,提供該批貨物符合我國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的聲明;
(三)玩具實驗室出具的檢測報告;
(四)國家質檢總局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條 檢驗檢疫機構根據本辦法第四條的規定對出口玩具實施檢驗。
出口玩具應當由產地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出口玩具經檢驗合格的,產地檢驗檢疫機構出具換證憑單;在口岸檢驗檢疫機構進行檢驗的,口岸檢驗檢疫機構直接出具出境貨物通關單。出口玩具經檢驗不合格的,出具不合格通知單。
第十四條 出口玩具經產地檢驗檢疫機構檢驗合格后,發貨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持換證憑單,向口岸檢驗檢疫機構申請查驗。經查驗合格的,由口岸檢驗檢疫機構簽發貨物通關單。貨證不符的,不得出口。
未能在檢驗有效期內出口或者在檢驗有效期內變更輸入國家或者地區且檢驗要求不同的,應當重新向檢驗檢疫機構報檢。
第十五條 出口玩具生產企業應當加強對玩具成品、部件或者部分工序分包的質量控制和管理。分包或者外購的玩具應當來自獲得出口玩具注冊登記的企業。
第十六條 出口玩具的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完善的質量控制體系,其經營的出口玩具應當是獲得出口玩具注冊登記的生產企業所生產的玩具。
第十七條 出口玩具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審驗供貨商、分包商的經營資格,驗明產品合格證明和產品標識,并建立產品進貨臺賬,如實記錄產品名稱、規格、數量、供貨商、分包商及其聯系方式、進貨時間等內容。
第十八條 出口玩具生產企業應當在出口玩具或者其最小銷售包裝的明顯位置上標注該企業的出口玩具注冊登記證書號,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編輯:海賊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