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本標準代替 GB/T 22570-2008《輔食營養補充品通用標準》。
本標準與 GB/T 22570-2008 相比,主要變化如下:
——修改了標準名稱;
——修改了標準結構;
——修改了技術要求;
——修改了標識要求;
——刪除了原標準附錄 A 和附錄 B。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輔食營養補充品
1 范圍
本標準適用于6月~36月齡嬰幼兒及37月~60月齡兒童食用的輔食營養補充品。
2 術語和定義
2.1 輔食
輔助食品
嬰幼兒在6月齡后繼續母乳喂養的同時,為了滿足營養需要而添加的食品,包括家庭配制的和工廠生產的。
2.2 輔食營養補充品
一種含多種微量營養素(維生素和礦物質等)的補充品,其中含或不含食物基質和其他輔料,添加在6月~36月齡嬰幼兒即食輔食中食用,也可用于37月~60月齡兒童。目前常用的形式有:輔食營養素補充食品、輔食營養素補充片、輔食營養素撒劑。
2.2.1 輔食營養素補充食品
以大豆、大豆蛋白制品、乳類、乳蛋白制品中的一種或以上為食物基質,添加多種微量營養素和(或)其他輔料制成的輔食營養補充品。食物形態可以是粉狀或顆粒狀或半固態等,且食物基質可提供部分優質蛋白質。
2.2.2 輔食營養素補充片
以大豆、大豆蛋白制品、乳類、乳蛋白制品中的一種或以上為食物基質,添加多種微量營養素和(或)其他輔料制成的片狀輔食營養補充品,易碎或易分散。
2.2.3 輔食營養素撒劑
由多種微量營養素混合成的粉狀或顆粒狀輔食營養補充品,可不含食物基質。
3 技術要求
3.1 輔食營養補充品每日份推薦量
輔食營養素補充食品10.0 g~20.0 g;輔食營養素補充片1.5 g~3.0 g;輔食營養素撒劑0.8 g~2.0 g。
3.2 原料要求
3.2.1 食物基質應為可即食的食物原料,其質量應符合相應的標準和(或)相關規定。
3.2.2 大豆類及其加工制品應經過高溫等工藝處理以消除抗營養因子,如胰蛋白酶抑制物等。
3.2.3 輔料應符合相應的標準和(或)相關規定
3.3 感官要求
輔食營養補充品的色澤、滋味、氣味、組織狀態應符合相應產品的特性,不應有正常視力可見的外來異物。
3.4 必需成分
輔食營養素補充食品中,蛋白質含量應不低于25g/100g,檢驗方法應符合GB 5009.5的要求,蛋白質含量的計算應以氮(N)×6.25。
輔食營養補充品中其他營養素的含量 折成每日份計應符合表 1 的規定。

3.5 可選擇成分
除3.4中規定的必需成分外,如果在產品中選擇性添加或標簽標示含有表2中一種或多種成分,其營養素含量折成每日份計應符合表2的規定。


3.6 污染物限量
污染物限量應符合表3的規定。

3.7 真菌毒素限量
真菌毒素限量
應符合表4的規定。

3.8 微生物限量
微生物限量應符合表5的規定。

3.9 食品添加劑和營養強化劑
3.9.1 食品添加劑的使用應符合 GB 2760 的規定。
3.9.2 營養強化劑的使用應符合 GB 14880 的規定。其中, 乙二胺四乙酸鐵鈉的 每日份 添加量以鐵計不應超過2.8mg 。
3.9.3 食品添加劑和營養強化劑的質量規格應符合相應的標準和有關規定。
3.10 脲酶活性
含有大豆成分的產品中脲酶活性指標應符合表6的規定。

4 標識
4.1 產品標簽應符合 GB 13432 的規定 并標注“輔食營養補充品”和/或相應類別“輔食營養素補充食品”、“輔食營養素補充片”、“輔食營養素撒劑”。
4.2 標簽上應按月齡標明適宜人群,并標注“本品添加多種微量營養素,與其他同類產品同時食用時應注意用量”。供6月~36月齡嬰幼兒食用的產品,還應標明“本品不能代替母乳及嬰幼兒輔助食品”。
(編輯:華夏嬰童網)